发布时间:2026-01-24 09:57:46 | 作者: 安博体育app手机版安装
1.高中学籍办理制度虽大多数体现于行政规章及地方性规则,效能层级较低,但学籍生意行为从根本上损坏教育公正、打乱正常招生及学籍办理次序,违背社会公共利益,应依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第(四)项确定无效。
2.合同被承认无效后,受托方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;对返还规模,受托方建议已开销必要费用的,应就费用实践产生且与委托事项直接相关承当举证职责,举证缺乏的不予扣减。
判令被告陈某、乐某某连带返还人民币85,000元并付出利息(自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至实践返还之日);
陈某:承认签约及收款85,000元,但已将70,000元交乐某某,实践办理由乐某某担任。
乐某某:1. 非合同签约主体,原告错列被告;2. 已代陈某完结委托事项,将学生学籍挂靠三明华裔中学并组织安溪梧桐中学寄读,相关联的费用已实践开销;3. 原告所付金钱已根本竭尽,无返还职责。
2016年7月30日,阮某某与陈某签定《协议书》,约好由乙方“乐某某”帮忙阮某某之子曾祺入读厦门灌口中学,费用95,000元;如未成功入读,乙方应于2016年9月初全额退款。协议落款乙方由陈某签字。
阮某某先后向陈某付出算计85,000元,陈某将其间的70,000元转交乐某某,由乐某某担任具体操作。
2016年9月,曾祺被组织至安溪梧桐中学寄读,但一直未获得普通高中学籍。
乐某某建议已开销:挂靠费30,000元、教育基金6,000元、膏火及住宿费9,600元,算计45,600元,但未供给充沛付款凭据及校园正式收据。
委托事项本质为“学籍生意”。两边合意经过非正常途径为未达录取线学生获得普通高中学籍,违背教育部“籍随人走”等学籍办理规则,损坏招生公正,危害社会公共利益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第(四)项,应确定《协议书》无效。
合同无效后,因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。陈某、乐某某系一起协作完结委托事项,应负连带返还职责。
乐某某建议扣除已开销费用,但其供给的依据多为个人手写单据或无法对应本案学生的收据,真实性及关联性缺乏,不予采信;对其要求扣减45,600元的抗辩不予支撑。
阮某某对合同无效亦存在差错,资金占用丢失自行承当,对其利息恳求不予支撑。
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(2019)闽0203民初【】号民事判定:
一、被告陈某、乐某某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阮某某85,000元;
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(2019)闽02民终【】号民事判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本判定为终审判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