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6-01-24 09:58:09 | 作者: 安博体育app手机版安装
1. 认购协议仅创设预定债务,不发生物权变化;因征信不良导致没办法处理按揭的,两边可在不违背“非直系亲属不得更名”条款前提下,协商一致改动买受人主体。
2. 夫妻一方虽未在更名现场,但长时间经过电话、微信与出售人员保持联系,并参加房子装饰、量尺、资料选购等,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规律推定其已知晓并默示赞同更名。
3. 默示意思表明与明示具有平等法律效力;在房子已处理网签存案、按揭告贷、不动产挂号并实践装饰入住景象下,另一方再以“未书面赞同”建议合同改动无效,有违诚信,不予支撑。
4. 原付出的定金已转化为新买受人购房款,开发商未重复收款,亦未另行出售房子,不构成违约,故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规矩。
5. 夫妻内部就购房款归属发生的争议,应经过离婚后财产纠纷或不当得利之诉向实践受益人另行建议,不得迳行要求开发商重复返还。
被告(被上诉人):某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广安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、何某
2023年6月2日,兰某甲、何某夫妻与开发商签定《商品房认购协议》,约好购买广安区某小区3-2313室,总价26.6万元,定金10万元,首付款4.6万元须于2023年8月1日补齐,余款12万元于2024年2月1日前付清;协议特别条款:“非直系亲属不得更名”。同日,兰某甲向案外人兰某乙告贷10万元并指示直接付出至营销公司账户,营销公司出具收据。后因夫妻二人均存在征信问题,没办法处理按揭。
2023年10月29日,何某与营销公司协商一致,将买受人更名至其成年女儿曾某乙(系兰某甲继女,属直系亲属),某集团公司遂与曾某乙从头签定认购协议并处理网签、按揭告贷、不动产挂号;原定金10万元转为曾某乙购房款。房子交给后,何某、曾某乙担任装饰,兰某甲曾回广安参加量尺、选材,并电话问询出售“交钱没有”“装饰进展”。
2024年9月5日,兰某甲与何某协议离婚,离婚协议载明“无一起财产、无一起债务债务”。离婚后兰某甲以“更名未经自己赞同”为由提起本案诉讼,要求:1. 双倍返还定金10.64万元;2. 返还购房款4.76万元;3. 何某承当差错清偿职责。
1. 认购协议、定金收据、告贷条、POS刷卡记载线. 更名当日,兰某甲虽不在广安,但屡次与出售人员蔡某电话交流,并问询“何某来交钱没有”;
3. 兰某甲在通话录音中自认“都是我在帮她(何某)装”,并评论装饰细节;
1. 更名目标系直系亲属,不违背认购协议“不得更名”条款,且开发商已尽合理检查责任;
2. 兰某甲经过电话、参加装饰等行为,足以推定其知晓并默示赞同更名,合同改动有用;
3. 开发商未重复收取定金,亦未将房子另售别人,不构成违约,不适用定金罚则;
5. 10万元已转化为曾某乙购房款,兰某甲可另行向何某、曾某乙建议债务,但不能够要求开发商重复返还。
二审:维持原判;二审案子受理费3,380元由兰某甲担负。本判定为终审判定。